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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拿大选举制度的前世今生

作家相片:  天时周刊融媒体 天时周刊融媒体

【天时周刊特邀作家万方】



一、起源与早期发展


• 法国殖民时期:1534年,法国探险家雅克·卡蒂埃在圣劳伦斯河入海口登陆,开启了法国对加拿大的殖民历史。然而,这一时期的殖民地政府并非民选,而是由国王任命的总督掌握最高权力。


        • 英国殖民时期:1621年,英国人在新斯科舍省定居,随后在大西洋沿岸建立了一系列定居点。同样,这一时期的英国殖民地政府也不是民选的。


        • 民主选举制度的引入:1760年代,法国在七年战争中战败,将新法兰西割让给英国。为了安抚民众,英国将新法兰西分割成讲英语的上加拿大和讲法语的下加拿大两部分(即如今的安大略和魁北克),并赋予两者各自的选举立法权。从此,民主选举制度正式进入加拿大。但早期的民主选举制度非常不完善,选举权并非赋予所有人,且未实行秘密投票。


二、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与斗争


        • 1837年起义:1812战争后,大量英国人和爱尔兰人移民到加拿大,底层人民数量增加,对责任政府的渴望增强。在当局政治改革受挫后,上下加拿大居民(即如今的安大略和魁北克)于1837年举行起义,反对地方寡头政治。虽然起义最终失败,但给英国政府敲响了警钟。


        • 责任政府的建立:1840年,英国颁布联合法案,将上下加拿大(即如今的安大略和魁北克)合并成立加拿大省,并组成责任政府,即民选议员组成议会,政府对议会负责。这一相对公平的制度消除了民众的不满。


        • 联邦政府的成立:1867年7月1日,《1867年宪法法案》正式通过,加拿大省分裂为安大略和魁北克两省,与新布伦瑞克、新斯科舍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组成加拿大联邦。新组成的联邦政府也采用责任政府制度,并沿用至今。


三、选举权的扩大与少数族裔的斗争


        • 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尽管成立了责任政府,但选举权并未立即赋予所有人。最初,选举权仅赋予超过21岁、有财产的男性公民。直到1918年,即建国50多年后,选举权才扩大到妇女。少数族裔如亚裔或原住民则为投票权利努力了数十年,直到20世纪下半段才获得这一权利。


        • 加拿大华人的投票权斗争:加拿大华人的投票权尤为不易。1872年,华人在加拿大境内首次被禁止参加投票。经过数十年的斗争,直到1947年,华裔加拿大人才被允许参加联邦大选。


四、选举制度现状


        • 选举周期与方式


        加拿大的选举制度层次分明,涵盖市级、省级和联邦级三级政府选举。全国共有8016个城市和城镇。


        市级选举简洁明了,各城市的市长和市议员均通过简单多数原则直接选出,不分党派。

相比之下,省级和联邦级选举则显得更为复杂。议员代表各自政党参选,整个选举过程分为党内提名和大选两个阶段。在党内提名阶段,只有该政党的注册会员才能参与投票。进入大选阶段后,选民投票给某一名候选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即成为议员。议会的最终组成将决定哪个政党能赢得选举,通常情况下,席位最多的政党将组成政府,其领导人则成为总理。


        加拿大的联邦大选遵循固定的周期,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日固定在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一。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政府解散或提前大选,选举时间可能会相应调整。


        在选举制度上,加拿大采用了比例代表制与多数选举制并存的混合模式。在联邦层面,众议院议员通过单选区相对多数制选举产生,即每个选区选出一名议员,由获得该选区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此外,一些省份也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了比例代表制或其他选举方式。


        • 政党制度


        加拿大实行多党制,但政治格局主要由自由党、保守党和新民主党三大政党主导。这些政党在大选中展开激烈角逐,争夺议席,以形成执政党或反对党。执政党通常由在众议院中获得最多席位的政党组成,其领袖将担任总理并负责组建政府。


        • 选民参与


        加拿大公民享有选举权。为了方便选民参与大选,加拿大提供了多种投票方式,包括投票站、邮寄投票和在线投票等。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票方式,表达自己对候选人和政党的支持。


        • 选举制度的特点


        加拿大实行得票最多的投票当选机制,即简单多数制。这种机制虽然简洁明了,但也可能导致一些不寻常的结果。例如,一个政党可能获得最多的选票,但最终获得的席位却比另一个政党少。此外,简单多数制还意味着一个政党即使获得远低于50%的选票,也有可能赢得超过半数的席位。这种选举机制在加拿大政治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尤其是在选举公平性和代表性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的选举制度与其宪法密切相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选举制度的任何改革或调整都需要经过宪法的审查和批准。因此,在解读加拿大选举制度的现状时,我们不能忽视其对加拿大联邦宪法的影响以及加拿大联邦宪法对选举制度的制约作用。



        附录:加拿大现行的联邦宪法是: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正式签署的《1982年宪法法》。


《1982年宪法法》目录


        序言

        简述加拿大历史、民族构成及国家成立的基础。阐明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加拿大的国家性质和制度基础明确加拿大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英王(现为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确立加拿大联邦制政府体制。

        第二条:公民权利与义务概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法律地位和效力阐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议会介绍议会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规定议员的选举和任期。

        第二节:政府阐述政府的组成、职权和责任规定总理和内阁成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

        第三节:司法机关介绍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独立性。阐明司法审查制度。


        第三章 权利与自由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详细列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迁徙自由等。规定这些权利和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


        第四章 联邦与省的权力划分

        第一节:联邦政府的权力列举联邦政府专属立法权的领域,如国防、外交、货币等。

        第二节:省政府的权力阐述省政府负责的事务领域,如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第三节:联邦与省的合作关系规定联邦与省在共同关心的事务上的合作方式和原则。


        第五章 宪法修正程序

        第一节:修正案的提出规定修正案可以由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提出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节:修正案的审议和通过阐明修正案在议会和省立法机构的审议和通过程序。

        第三节:修正案的生效规定修正案生效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包括官方语言、国旗、国徽、首都等规定。还包括其他与加拿大国家认同和象征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规定宪法的生效日期和实施细则。还包括其他与宪法实施相关的过渡性条款。


        请注意,上述目录结构是一个示例,并不完全对应于某个特定版本或翻译的《1982年宪法法》。在实际应用中,应参考官方版本或权威翻译的宪法文本。



作者介绍:

万方 David Wan (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美景旅游公司 Canadian Scenery Travel

大中华区首席代表

Tel: 135 6887 6468(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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